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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国际金融内幕消息-一间附属公司终止业务:中国建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8-05-17 22:42:00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条文刊发。董事会谨此告知股东,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建信金融拟终止其证券经纪及孖展融资业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中国建信金融将开始通知其客户终止业务及将向彼等退还代表彼等持有或管理之资金及资产。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国建信金融亦将通知证监会及要求撤销其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於本公布日期及基於董事会目前可得资料,董事会认为,中国建信金融终止业务将不会对本集团经营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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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条文刊发。

本集团主要从事证券经纪及孖展融资、放贷、出租投资物业及证券投资、录像发行、电影发行及放映、授出及转授电影版权、光学产品、钟表及珠宝产品贸易、批发及零售业务。本公司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建信金融从事向客户提供证券经纪及证券孖展融资(「证券经纪分部」)。该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为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证券经纪分部的收益约35.9百万港元(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约16.1百万港元),占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收益约15.5%(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约10.6%)。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证券经纪分部的分部溢利约11.6百万港元(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约4.0百万港元)。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二零一七年年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之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年中期报告,其提述(其中包括)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底,中国建信金融为其孖展客户持作抵押担保之若干股票之股价大幅下跌,有关股票股价之下跌百分比介乎35%至约89%(「六月事件」)。由於六月事件,中国建信金融因证券经纪及孖展融资业务产生之多项应收账款变得抵押不足及其额外流动资金亦减少。因此,中国建信金融要求其孖展贷款客户追加保证金。於六月事件後以及中国建信金融之孖展贷款於六月事件期间与之後恶化及其流动资金相应大幅下跌,中国建信金融接获证监会来函,当中证监会(其中包括)已发现中国建信金融之孖展贷款业务存在若干缺陷及其未能遵守操守准则之若干规定。有鉴於此,证监会已指示中国建信金融禁止向客户提供进一步孖展贷款或其他形式之财务融通,直至其全面遵守适用操守准则规定为止。证监会亦已指示中国建信金融需阻止其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包括於合理时间内维持充足现金储备以维持业务营运)、不再进行不审慎孖展贷款行为以及收紧和正规其孖展贷款政策。中国建信金融已向证监会承诺实施证监会要求之措施以於合理时期内圆满解决已发现的缺陷及风险问题,否则将导致证监会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对中国建信金融施加牌照条件。

因此,证券经纪及孖展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的约257.9百万港元大幅减少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约37.0百万港元。由於授予客户的孖展融资额度减少,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的佣金收入以及配售及包销服务所得收益亦有减少。因此,根据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证券经纪分部的收益较上年同期约13.1百万港元减少约41.3%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的7.7百万港元,占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内收益之约13.3%(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约17.8%)。证券经纪分部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录得未经审核分部亏损约6.5百万港元(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分部溢利约4.9百万港元)。

根据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证券经纪分部的收益较上年同期约25.0百万港元进一步减少约63.6%至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的9.1百万港元,占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内收益之约12.4%(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约23.4%)。证券经纪分部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录得未经审核分部亏损约8.6百万港元(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分部溢利约13.1百万港元)。

中国建信金融管理层已开始处理若干证监会已发现的缺陷及风险问题,现正等待证监会进一步回应。然而,鉴於证监会向中国建信金融施加之当前限制,导致客户流失,证券经纪分部业务及收益大幅下滑及分部亏损持续增加,董事会决定终止中国建信金融之业务并谨此告知股东,终止中国建信金融有关证券经纪及孖展融资业务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有关中国建信金融终止业务,将采取措施通知证监会及要求其於切实可行情况下撤销其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牌照,且不论如何不迟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1)条规定之终止日期前7个营业日。

中国建信金融将开始通知其客户终止业务及将向彼等妥为退还代表彼等持有或管理之资金及资产,及根据该等合约之相关条文终止中国建信金融与客户之间所有相关现有合约。

由於证券经纪分部终止,有关证券经纪分部之商誉约28.1百万港元及无形资产约11.4百万港元将於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综合收益表内撇销及列作开支。有关中国建信金融终止业务所产生其他开支总金额将予评估,相关资料将纳入中国建信金融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其将於终止日期後4 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

本公布所载资料仅基於董事会根据目前可得中国建信金融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作出之初步评估,有关账目并未经中国建信金融核数师确认或审阅。本公司将继续估计中国建信金融终止业务之影响。

於本公布日期及基於董事会目前可得资料,董事会认为,中国建信金融终止业务将不会对本集团经营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鉴於上文所述及终止证券经纪分部将有助本集团更好地将资源用於本集团现有业务、潜在新业务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用途,董事会相信,中国建信金融终止业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本公司将适时以另行刊发公布之方式告知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有关上述事宜之任何重大进展。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终止日期」指中国建信金融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终止业务之日期

「中国建信金融」指中国建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为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操守准则」指证监会所发出之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本公司」指寰宇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或修改)

「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港元的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