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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第三及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疫情防控债)

2020-03-19 00:00:00

本公告乃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容有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本公司注册建议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超短融」)的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发行第一期超短融(疫情防控债),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内容有关发行第二期超短融(疫情防控债),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司已分别完成发行本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的第三期超短融(疫情防控债)(「第三期超短融」)及本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的第四期超短融(疫情防控债)(「第四期超短融」),票面利率分别定为每年2.6%及为期270日。发行第三期超短融及第四期超短融的结果会于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刊载。

发行第三超短融及第四期超短融所得款项拟用作补充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营运资金、偿还部分境内子公司的银行贷款及补充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营运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