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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之补充协议

2020-02-24 00:00:00

兹提述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之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除另有注明外,该等公佈所界定之词汇于本公佈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光宇电源、昆宇(东营)及东营昆宇新能源订立两份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以进一步修订投资协议之若干条款。

补充协议一:

根据补充协议一,订约方已同意将初步出售事项代价之付款时间表作出以下修订:

(i)人民币387百万元(即初步出售事项代价之50%)须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其中人民币25百万元已作为建议出售事项之按金(「按金」)支付予卖方,而人民币30百万元已作为无息贷款向卖方垫付,上述两笔款项均应作为代价之一部分;

(ii)人民币20百万元须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支付;

(iii)人民币150百万元须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支付;

(iv)人民币100百万元须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及

(v)初步出售事项之剩余代价(即人民币117百万元)须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前支付。

于本公佈日期,卖方已支付合共人民币438.3百万元。

补充协议二:

根据补充协议二,订约方已同意就下列各项条款增加规定期限:

1.卖方进一步同意,自初步出售事项完成之日起为期十(10)年,未经买方事先书面批准,卖方不得且应促使其联繫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a)投资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哈尔滨光宇新能源相同或类似业务(蓄能锂电池业务)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的任何公司;及

(b)僱用或协助僱用目标公司及哈尔滨光宇新能源之任何现任及前任僱员(除非该等前任僱员之解聘已逾两(2)年),或与上述僱员共同从事可能与目标公司及哈尔滨光宇新能源相同或类似业务(蓄能锂电池业务)构成竞争之任何业务;

2.买方已承诺促使目标集团不会于印度从事任何锂动力电池业务,自初步出售事项完成之日起为期十(10)年;及

3.自初步出售事项完成之日起为期五(5)年,哈尔滨光宇新能源可免费继续使用「光宇」名称,以确保本集团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顺利转移予哈尔滨光宇新能源。

上述付款时间表之变动乃经考虑近期爆发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而引致之延迟寄发通函及出行及其他限制后协定。此外,由于订约方先前订立之不竞争承诺及目标集团使用「光宇」名称均无规定期限,订约方根据双方之实际需求就该等条款进一步协定各自之规定期限。董事会认为,上述修订就订约方而言均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除上述修订外,该等协议之所有条款及条件仍维持不变,而该等协议应连同补充协议所载之修订一併阅读并据此诠释,且将继续具约束力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