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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质押股份

2019-04-25 00:00:00

本公佈乃由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7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为了取得一般营运资金之需求,将自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取得一笔人民币150,000,000元之一年期信贷贷款融资(「融资」),融资将由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提供担保,以作为融资之担保。

另一方面,本公司控股股东、主席兼执行董事宋殿权先生(持有本公司261,523,300股股份(「股份」),约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68.90%)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签立一份股份质押(「股份质押」),据此,宋殿权先生将以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为受益人质押彼持有之145,000,000股股份(约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38.20%),作为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就授予哈尔滨光宇之融资提供之担保项下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可能产生之所有负债及开支之反担保。

股份质押预期于悉数偿还融资后免除及解除。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各自为一名独立第三方及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