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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及13.46(2)(B)条之豁免

2020-06-05 00:00:00

兹提述林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经审核全年业绩,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及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刊发经审核全年业绩及年报(「该等公告」)。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及13.46(2)(B)条之豁免

豁免

本公司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已向本公司授出(i)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条之豁免,此乃基于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其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及(ii)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b)条之豁免,惟本公司须遵守本公司之章程细则(「细则」)及百慕达法例(「法例」),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举行应届股东週年大会。

寻求豁免之原因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a)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21日及与之有关的财政年度结束后无论如何不超过四个月,向其股东及其上市证券之其他持有人寄发年报(包括其年度账目)。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b)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期间内在其股东週年大会上向其股东提呈其经审核财务报表。

然而,诚如该等公告所载,由于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及中国政府采取及╱或推行的遏制及检疫政策,令本公司核数师的审核工作出现延误,故导致延迟刊发全年业绩及年报。

遵守法例及细则之各项规定

根据细则第56条,本公司每年须举行一次股东週年大会,举行日期不得距离上届股东週年大会超过十五(15)个月。鑑于本公司上届股东週年大会已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举行,只要本公司能够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举行股东週年大会,即能够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