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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及垫款予实体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01-03 00:00:00

提供贷款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有条件同意向借款人提供4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按年利率12厘计息,为期12个月。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授出贷款所涉及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及故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授予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按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超过8%,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第13.15条项下的一般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