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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网易商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7-19 16:31:00

兹通告鑫网易商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10楼1001-1009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PCL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的融资协议(「融资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的通函(「通函」),注有「A」字样的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鉴别)(据此,本公司同意有条件向PCL垫付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 港元的无抵押定期贷款融资)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在其认为可能属必要、适当、适合及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所有其他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及采取所有有关措施,以实施及╱或落实融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表决。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多於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有排名最前的亲身或其受委代表就联名登记持有的股份投票方的股东被接纳,而本公司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的投票则不被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概以联名持有人就联名持有股份而於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次序为准。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前48 小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 楼,方为有效。代表委任表格将刊载於联交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