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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网易商独立非执行董事资料之更新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13.51B(2)条作出之公告

2017-09-14 18:59:00

本公告乃由鑫网易商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3.51B(2)条而发表,内容关於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黄之强先生(「黄先生」)资料之更新。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有关黄先生资料之更新之公告(「七月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七月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获黄先生知会,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山水水泥接获一份在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的传讯令状,其中亚泥(及其十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原告」)已代表山水水泥开始了衍生诉讼(「该衍生诉讼」)。该衍生诉讼将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山水水泥十四名前任及现任董事及高级人员(当中包括黄先生)列为被告(「被告」)。

根据山水水泥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之公告(「山水水泥之公告」),该呈请及该衍生诉讼大致上相同及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复述许多相同的指控,包括山水水泥前任及╱现任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不当行为、违反主板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受信责任。原告以山水水泥名义针对被告寻求补救,包括为山水水泥利益作出的强制性命令及弥偿。

经黄先生通知并确认以及山水水泥之公告,山水水泥董事会正就该衍生诉讼中所提出之申索寻求法律意见。

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和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彼并无参与本公司之日常营运。黄先生亦担任山水水泥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调查委员会的成员。除黄先生於本公司及山水水泥均担任董事职位外,本公司与山水水泥并无任何关系。基於董事会截至本公告日期取得的资料,董事会相信该衍生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业务或营运造成任何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於该呈请及该衍生诉讼出现进一步发展时遵照主板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