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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基建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第13.15条作出公告

2017-10-19 18:56:00

兹提述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前称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长江实业」)及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由於本公司及长江实业均已取得各自的独立股东批准,根据合资企业成立协议,本集团已透过提供附利息贷款(「该贷款」)的方式向买方提供1,307,988,500欧元(约相当於港币12,033,494,200元)作为部分相关比例资金,以完成收购事项。

由於该贷款按上市规则第 14.07(1) 条所界定的本集团资产比率计算超逾 8%,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3 条规定,该贷款被视为给予某实体的贷款。

遵照上市规则第 13.13 条及第 13.15 条之有关披露规定,本公司进一步宣布该贷款由3 号间接控股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方)提供予买方(作为借方),包括(i)881,845,075.82 欧元(约相当於港币8,112,974,698元)(按年利率 4.9% 计息,无抵押,且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到期);及(ii)426,143,424.18 欧元(约相当於港币3,920,519,502元)(参照买方以该借款作融资的应收款所收取之利息计息,无抵押,且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到期)。

附注: 於本公告内,以「欧元」为单位之金额均按1.00欧元兑港币9.20元之汇率(即该公告所用的汇率)兑换为港币,并仅供说明用途,且不应被诠释为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或理应或可按此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