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长江基建集团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7-07-20 19:42:00

本职权范围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根据当日生效之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将改称为企业管治守则)订立,而经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批准之最新修订本则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1. 成员

1.1 薪酬委员会须由董事会委任。

1.2 薪酬委员会大部分成员(「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薪酬委员会主席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须由董事会委任。

2. 秘书

2.1 薪酬委员会之秘书须由公司秘书出任。

2.2 薪酬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之任何其他人士担任薪酬委员会之秘书。

3. 会议

3.1 薪酬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2 任何会议之通告均须於该会议举行前十四日发出,惟全体成员一致豁免有关通告则除外。无论发出通告期限之长短,成员出席会议即被视为该成员已豁免会议通告之所需期限。倘续会少於十四日内举行,则毋须发出任何续会通告。

3.3 薪酬委员会之会议法定人数须为任何两名成员。

3.4 会议可由成员亲身出席、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之形式进行。成员可透过会议电话或容许全部与会人士聆听对方声音之类似通讯器材,参与会议。

3.5 於任何会议提呈之薪酬委员会决议案,须经由出席成员以大多数票通过。

3.6 经由薪酬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决议案於正式召开及举行之薪酬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无异。

3.7 会议记录须由薪酬委员会之秘书备存。会议结束後,须於合理时段内先後将会议记录之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予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终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会议记录须公开予董事查阅。

4. 出席会议

4.1 应薪酬委员会之邀请,董事会主席及/或集团董事总经理、外聘顾问及其他人士可获邀全程出席或部分时间出席任何会议。

4.2 只有薪酬委员会成员方有权於会议投票表决。

5. 股东周年大会

5.1 薪酬委员会主席或薪酬委员会另一成员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薪酬委员会事务及职责之提问。

6. 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薪酬委员会应有之职责、权力及酌情权如下:

6.1 就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就订立正规而具透明度之程序以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2 因应董事会之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管理层之薪酬建议;

6.3 (a)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待遇;或 (b) 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待遇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薪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之赔偿);

6.4 就非执行董事之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6.5 按同类公司支付之薪酬、有关职位须付出之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之雇用条件作出考虑;

6.6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之赔偿,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及不致过多;

6.7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遭解雇或罢免所涉及之赔偿安排,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合理并适当;及

6.8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概不参与厘定其薪酬。

7. 汇报责任

7.1 薪酬委员会须於适当时候向董事会作出汇报。

8. 权限

8.1 薪酬委员会须就其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建议谘询董事会主席及/或集团董事总经理。

8.2 薪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其履行职责所需,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任何与薪酬有关之资料。

8.3 薪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於有需要时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附注:可经由公司秘书安排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8.4 薪酬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裕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9. 刊发职权范围

9.1 本职权范围将於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站登载。任何人士可要求索阅本职权范围之文本,并毋须支付任何费用。

备注: 「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年报内所载述的同一批人士,该等人士资料乃按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十二段规定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