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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金融服务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0-09-21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金利丰证券与相关董事就向相关董事及其各自之联繫人(如适用)提供金融服务订立金融服务协议,年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相关董事属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之本公司关连人士,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金融服务协议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建议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06(30)条)均低于5%(盈利比率除外),该协议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而独立股东批准及通函规定则获豁免。

执行董事何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先生均被视为于金融服务协议中拥有权益。上述人士已于本公司审议金融服务协议之董事会会议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