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建议发行优先票据

2019-04-03 00:00:00

本公司拟发行美元计价优先票据。票据拟由子公司担保人担保。就建议票据发行而言,UBSAG香港分行、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plc、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新城晋峰证券有限公司将为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于本公告日期,建议票据发行的金额、条款及条件尚待釐定。本公司当前拟将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其若干现有债务及用作一般公司用途。本公司或会调整其发展计划,以应对未来事件及发展(如整体市况、行业前景及本公司的物业需求变化),并因此或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配建议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至其他用途。

建议票据发行的完成取决于市况及投资者的兴趣。

票据并无及将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且除根据证券法及适用州证券法登记规定获豁免登记或不受该等登记规定所规限的交易外,概不可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或销售。因此,票据目前正由初始买方根据证券法S规例(「S规例」)仅于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及销售。

本公司已申请票据于新交所上市及报价。新交所对本公告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所发表的意见或所载的报告的正确性概不承担责任。票据原则上获批准于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会被提示为本公司、票据、子公司担保或合营子公司担保(如有)的价值指标。本公司并未寻求票据在香港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于截至本公告之时并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建议票据发行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建议票据发行

绪言

本公司拟发行美元计价优先票据。就建议票据发行而言,UBSAG香港分行、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Co.Internationalplc、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新城晋峰证券有限公司将为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除非按票据条款提前赎回或购回,票据(如发行)将须于到期日偿还。于本公告日期,建议票据发行的金额、条款及条件尚待釐定。在票据条款落实后,UBSAG香港分行、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Co.Internationalplc、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新城晋峰证券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其中包括)预期将订立购买协议,据此,UBSAG香港分行、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Co.Internationalplc、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新城晋峰证券有限公司将为票据的初始买方。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建议票据发行的完成取决于市况及投资者的兴趣。

票据并无及将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且除根据证券法及适用州证券法登记规定获豁免登记或不受该等登记规定所规限的交易外,概不可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或销售。因此,票据目前正由初始买方根据S规例仅于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及销售。

本公司当前拟将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其若干现有债务及用作一般公司用途。本公司或会调整其发展计划,以应对未来事件及发展(如整体市况、行业前景及本公司的物业需求变化),并因此或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配建议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至其他用途。

上市

本公司已申请票据于新交所上市及报价。新交所对本公告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所发表的意见或所载的报告的正确性概不承担责任。票据原则上获批准于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会被提示为本公司、票据、子公司担保或合营子公司担保(如有)的价值指标。本公司并未寻求票据在香港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般事项

由于截至本公告之时并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建议票据发行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