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持续关连交易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

2022-10-28 00:00:00

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

由于本集团将继续委聘新城悦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本公司已(通过新城控股)与新城悦集团(通过江苏新城悦)于2022年10月28日(交易时段后)订立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江苏新城悦提供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350百万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王先生间接拥有新城悦服务约68.91%股权。江苏新城悦(作为新城悦服务子公司)因此为王先生联繫人士及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订立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按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于董事会会议日期,(i)王晓松先生(本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及王先生之子);及(ii)吕小平先生及陆忠明先生(新城悦服务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执行董事)被视作于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彼已就批准有关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述外,概无其他董事于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就批准有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其中包括)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含年度上限)。独立董事委员会将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含年度上限)的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已委任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含年度上限)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i)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含年度上限)的详情;(ii)载有致独立股东推荐建议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iii)获委任就二零二三年新城框架协议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函件;(iv)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v)上市规则下要求之其他信息的通函预计将于2022年11月30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预留充足时间编制上述资料以供加载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