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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及更改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2019-06-21 00:00:00

租赁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租户)与业主就场址的租赁订立租赁协议,租期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开始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两年,作为本集团办公室用途。

上市规则之涵义

当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后,若本集团以承租人身份订立租赁交易,应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在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使用权资产。根据上市规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本集团以承租人身份订立租赁交易,将按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的交易定义被视作一项资产收购。

由于有关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租赁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更改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董事会欣然宣佈,随着订立租赁协议,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已改为香港干诺道中50号中国农业银行大厦28楼,自本公佈日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