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上巿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NLL订立谅解备忘录以便商讨可能出售事项。
倘NLL信纳目标公司的尽职审查结果及进行可能出售事项,本公司与NLL须就最终协议展开讨论、准备及磋商。
倘落实最终协议,可能出售事项可构成上巿规则项下本公司须予公佈及关连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巿规则所有适用规定于适当时候另作公告。
董事会谨此强调,于本公告日期并无订立有关可能出售事项的具约束力协议。因此,可能出售事项不一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