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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公佈

2019-12-04 00:00:00

本公佈乃美力时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有关披露责任而作出。

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之公佈有关由一家香港银行(「银行」)之前给予三间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共不得超过70,000,000港元之银行融资额度(「旧融资额度」)。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已收到银行发出共两封给予三间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经修订融资之融资额度函件,惟融资额度总额与旧融资额度金额相同,即合共不超过70,000,000港元,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始有效(此「经修订融资额度」经每年定期检讨)。所有这两封经修订融资额度函件,包括(除其他外)其中条件也为郑榕彬先生(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必须维持拥有(无论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股本不少于51%。违反上述条件将构成授信额度违反事项。倘上述违反事项,银行将商讨补救行动,包括获得豁免违反或寻求任何可行的解决方案或替代方案。然而,经修订融资额度将被视作不认可及银行保留偿还的权利。

本公司拟动用上述更新授信额度拨付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一般商业运作所需。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会在日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内就此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