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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行政总裁、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代理人委任

2021-03-15 00:00:00

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行政总裁、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

代理人委任

中国智慧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徐化先生(「徐先生」)获委任为(i)执行董事;(ii)董事会主席;(iii)提名委员会主席;(iv)行政总裁;(v)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5条之本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及(vi)在香港代表本公司接收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之授权代表(「法律程序代理人」)。

徐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徐先生,57岁,分别于一九八五年及二零零五年取得浙江大学电机工程学学士学位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于二零零六年三月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徐先生担任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于二零一一年三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徐先生担任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副行政总裁,及自二零一四年起,徐先生加入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行政总裁职务。

徐先生已就其担任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无具体期限,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徐先生有权收取月薪200,000港元连同酌情花红,此将由董事会经考虑多项因素后釐定,包括其经验、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责任、本集团之薪酬架构及市场同业之薪酬水平。彼之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细则轮值退任并由本公司重选连任。

徐先生于本公司3,182,000股普通股中拥有实益权益。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徐先生并无且不被视为于本公司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徐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位;(ii)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ii)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iv)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係;及(v)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由于徐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此举偏离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2.1条。董事会相信,经考虑徐先生之资格及经验,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职务由同一人士兼任可促进本集团业务策略之执行及提高其营运效用。因此,董事会认为在此情况下,偏离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A.2.1条乃属适当。

委任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亦欣然宣佈,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陈磊先生(「陈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陈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陈先生,42岁,取得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学士学位及纽约大学史登商学院及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陈先生先前任职于瑞银集团有限公司、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起,陈先生加入深圳同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创始合伙人及目前担任董事会主席职务。

陈先生已就其担任非执行董事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无具体期限,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陈先生无权就担任非执行董事收取薪酬,惟有权享有酌情花红,此将由董事会经考虑多项因素后釐定,包括其经验、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责任、本集团之薪酬架构及市场同业之薪酬水平。彼之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细则轮值退任并由本公司重选连任。

陈先生于倍乐投资有限公司之51%已发行股本中拥有实益权益,而倍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公司74,276,000股普通股中拥有权益。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陈先生并无且不被视为于本公司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陈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位;(ii)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ii)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iv)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係;及(v)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此外,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有关徐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及陈先生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之任何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之事宜。

董事会谨此欢迎徐先生及陈先生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