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出售一间附属公司(「第一次出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经进一步考虑有关第一次出售的所有情况且由于未能达成若干条件后,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第一次出售的卖方)已决定行使其权利透过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第一次出售协议(「第一次协议」),因此,第一次协议将不再有效且买方及卖方应无须就此对对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i)销售股份(指金昌迪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ii)销售贷款,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50百万元。于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金昌迪生之任何权益,而金昌迪生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金昌迪生之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均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故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以允许充裕时间编制以供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倘本公司需额外时间以编制及落实将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则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