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宣佈,有关收购上海项目公司之交易合同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后)签订,Top Bloom(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就有关收购须负责向Skyline Holdings作出额外资本承担。
成立合营公司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TopBloom、合营公司伙伴及Skyline Holdings就成立一间合营公司拟用作收购上海物业而订立框架协议。TopBloom及合营公司伙伴完成认购Skyline Holdings之股份后,Skyline Holdings由Top Bloom及合营公司伙伴分别拥有5%及95%。
Top Bloom及合营公司伙伴已同意,倘订立交易合同时及根据交易合同规定之付款时间表,彼等将透过免息股东贷款之形式按彼等于Skyline Holdings之股权比例向Skyline Holdings作出额外资本承担。因此,经参考初始资本承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在框架协议项下成立合营公司并不会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
收购上海项目公司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后),特殊目的公司( Skyline Holdings 之全资附属公司)就收购上海项目公司(其拥有上海物业之大部分建筑面积)与卖方订立交易合同,现金代价为人民币 1,364,615,708 元(相等于 1,514,723,436 港元)。为特殊目的公司支付额外代价提供资金, Top Bloom及合营公司伙伴已同意,彼等透过免息股东贷款之形式按彼等于 Skyline Holdings 之股权比例向 SkylineHoldings 作出额外资本承担,总额为 167,000,000 美元(相等于 1,304,270,000 港元)。于交易合同完成后,上海项目公司将由 Skyline Holdings 全资拥有。
上市规则之涵义
Skyline Holdings 之资本承担总额(即初始资本承担及注资之总额)约为 10,000,000美元(相等于 78,100,000 港元),乃经参考 Top Bloom按其于 Skyline Holdings 之股权比例分别所占之收购事项代价而釐定。除资本承担总额外,本集团并无向Skyline Holdings 作出任何其他资本承担(不论为权益、贷款或其他)。由于有关初始资本承担及注资(按合併基准计算)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超过 5% 但低于 25%,故因签订交易合同而触发进行之注资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