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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更换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2019-07-05 00: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宣布,因工作需要,芦苇先生(「芦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之职务,改任本行业务总监。董事会亦宣布张青女士(「张女士」)获委任为本行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张女士将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并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另外,在芦先生离任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后,芦先生将不再担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5条规定的本行的授权代表。张女士将自董事会秘书委任生效同日起获委任为本行之新授权代表。

张女士的简历如下:

张女士,1968年8月出生,自2014年11月起担任本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张女士现同时担任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此前,张女士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任本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13年8月在本行西安分行工作,历任信管信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3年4月至2001年10月在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工作,先后从事支行会计、计划、信贷管理和分行项目评审工作。张女士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理工大学(原陕西机械学院),获得工学硕士学位,拥有26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张女士此前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近日,本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信银行张青任职资格的批覆》(银保监覆﹝2019﹞647号),中国银保监会已核准张女士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张女士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就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张女士作为本行联席公司秘书之委任亦已获得联交所对于公司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豁免。张女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芦先生自2019年7月1日起不再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正式就任本行业务总监。芦先生确认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离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之职务而需要提请联交所及本行股东注意之事项。本行董事会对新任董事会秘书张青女士表示欢迎,对芦苇先生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为本行作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衷心感谢。

获豁免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8.17条,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之公司秘书。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联交所根据其学历或专业资格或相关经验认为有能力履行上市发行人公司秘书职能之个别人士为公司秘书。

张女士目前并未拥有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之公司秘书资格。因此,本行特向联交所申请就委任张女士为本行联席公司秘书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并已获得一项为期三年的豁免。在张女士的任职生效之后,由本行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甘美霞女士(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项下有关公司秘书之规定)协助张女士履行作为公司秘书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