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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汇中金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26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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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LI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普 汇 中 金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099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1座40楼5-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

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及独

立核数师报告书。

2. (a) 重选李伟斌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b) 重选林淑玲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c) 重选冯秀梅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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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及根据一切适用之百慕达法例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

司细则」)及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於其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可予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不得超过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任何较早日期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

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所授予

本公司董事权力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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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一切适用之百慕达法例及公司细则,一般及无条

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

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

计划、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

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须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须或可能须

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计划、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

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

或发行(不论根据期权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按照(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由本公司

发行之任何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

证、票据及其他证券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iii)根据当时采纳之

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向该等计划或类似安排之指明承授人

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或可收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购股权获行使而予以发

行之股份;或(iv)依据公司细则就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以取代本公

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不计算在内),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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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任何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

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所授予

本公司董事权力之日;及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所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

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参与售股计划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

当时持有本公司该等股份(或,如适用,有关其他证券)比例提出本公司股份之售股

计划或发行期权、认股权证或有权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

权可就零碎权益或经顾及本公司适用之任何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须或权宜而取消股东在

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

之通告所载之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任何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为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

之第4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而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扩大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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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更新後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可授出之购股权

获行使时将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及在此规限下,更新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

二十一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之现有限额,惟根据购股权计划

及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计划将授出之任何购股权(不包括以往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之

有关其他计划授出、尚未行使、注销、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可配发及发行之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更新後计划授

权限额」),并授权董事,在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使更新後计划授权限

额生效之行动及事宜及签订有关文件(包括(如适用)盖上印监),授出不超过更新後计划

授权限额之数目之购股权,及於该等购股权获行使时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

及处理本公司股份。」

承董事会命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伟斌

香港,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康乐广场8号

交易广场1座

40楼5-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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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为其

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代为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之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

资格,股东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倘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有关股

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於该日举行并将会押後举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http://www.chinlinkint.com//及联交所

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布,通知股东押後会议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5. 就本通告所载第2及4至7项决议案而言,载有建议重选董事、建议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及更新後计划

授权限额(已载入本通告)详情之通函将於本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李伟斌先生、萧伟业先生、林淑玲女士及刘智

杰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冯秀梅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何锺泰博士、黎家凤女

士及陈婵玲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