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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1-01-19 00:00:00

该等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普汇中金担保(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该客户订立担保协议及顾问服务协议,据此,普汇中金担保同意为该客户(作为借方)与中国一间银行(作为贷方)就本金额人民币 4,000,000 元(相当于约 4,780,000 港元)订立之银行贷款协议项下该客户之偿还义务作出担保(为期十二个月),以及向该客户提供有关物流系统评估之管理顾问服务(为期十二个月)。 于紧接订立该等协议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本集团已与该客户订立委托贷款协议。

上市规则涵义

订立该等协议本身并不超过上市规则第 14.07 条项下任何百分比率之 5%。 然而,当委托贷款协议与该等协议合併计算时,则造成若干百分比率超过 5%但少于 25%,故订立委托贷款协议连同该等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