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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1-01-06 00:00:00

该等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普汇中金担保(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该客户订立担保协议及顾问服务协议,据此,普汇中金担保同意为该客户(作为借方)与中国一间银行(作为贷方)就本金额人民币7,200,000元(相当于约8,680,000港元)订立之银行贷款协议项下该客户之偿还义务作出担保(为期约十二个月),以及向该客户提供有关物流系统评估之管理顾问服务(为期约十二个月)。

上市规则涵义

订立该等协议超过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若干百分比率之5%但少于25%。故订立该等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担保人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为了本集团的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担保人提供之反担保可获豁免所有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和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因为:(i)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ii)本公司没有就该反担保授予本公司之任何资产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