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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1-01-05 00:00:00

该等新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 ,普汇中金担保(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该客户订立新担保协议及新顾问服务协议,据此,普汇中金担保同意为该客户(作为借方)与中国一间银行(作为贷方)就本金额人民币 5,000,000 元(相当于约 6,010,000 港元)订立之银行贷款协议项下该客户之偿还义务作出担保(为期十二个月),以及向该客户提供有关物流系统评估之管理顾问服务(为期十二个月)。 于紧接订立该等新协议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本集团已与该客户订立先前交易。

上市规则涵义

订立该等新协议本身或把先前交易与该等新协议合併计算,若干上市规则第 14.07 条项下之百分比率结果同样超过 5%但少于 25%, 故订立该等新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