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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27 00:00:00

保理融资修订及展期协议II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普汇中金商业保理(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保理供应方)与该客户(作为卖方)订立保理融资修订及展期协议II,据此,普汇中金商业保理同意延长先前根据保理融资修订及展期协议I于中国向该客户提供有追索权之商业保理服务,本金额为人民币15,300,000元(相当于约18,050,000港元),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期约十二个月。于紧接订立保理融资修订及展期协议II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本集团曾与该客户订立先前交易。

上市规则涵义

订立保理融资修订及展期协议II本身或把先前交易与保理融资修订及展期协议II合併计算,若干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之百分比率结果同样超过5%但少于25%,故订立保理融资修订及展期协议II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