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05 00:00:00

该等新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普汇中金担保(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该客户订立新担保协议及新顾问服务协议,据此,普汇中金担保同意为该客户(作为借方)与中国一间银行(作为贷方)就本金额人民币 5,000,000 元(相当于约 5,860,000 港元)订立之银行贷款协议项下该客户之偿还义务作出担保(为期十二个月),以及向该客户提供有关物流系统评估之管理顾问服务(为期 十二个月)。 于紧接订立该等新协议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本集团已与该客户订立先前交易。

上市规则涵义

订立该等新协议本身并不超过上市规则第 14.07 条项下任何百分比率之 5%。 然而,当先前交易与该等新协议合併计算时,则造成若干百分比率超过 5%但少于 25%,故订立先前交易连同该等新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本公司之 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