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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0-10-14 00:00:00

委托贷款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普汇中金担保(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该客户及行政代理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据此,普汇中金担保(作为贷方)同意借出及该客户(作为借方)同意借入本金为人民币 6,000,000 元(约等于约 6,910,000 港元)的委托贷款,为期十二个月。 行政代理将充当管理代理,以监察该客户及时偿还委托贷款,但是并不承担与委托贷款有关之任何风险。 应付给行政代理的管理费应由该客户承担。 于紧接订立委托贷款协议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本集团曾与该客户订立先前交易。

上市规则涵义

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本身并不超过上市规则第 14.07 条项下任何百分比率之 5%。然而, 当先前交易与委托贷款协议合併计算时,则造成若干百分比率超过 5%但少于 25%,故订立先前交易 连同委托贷款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