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嘉年华国际委任执行董事、委任副主席及变更行政总裁

2018-03-15 20:44:00

嘉年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

1. 汪春宁先生(「汪先生」)由於工作重新分配故辞任本公司行政总裁职务并获委任为董事会副主席;

2. 吴延启先生(「吴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行政总裁;及

3. 李京先生(「李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汪先生已向董事会确认,彼与董事会或本公司并无意见分歧,且概无任何与彼辞任行政总裁有关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汪先生、吴先生及李先生之履历资料载列如下:

汪先生,40 岁,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於二零零零年六月於湖南大学国际商学院工业外贸专业本科毕业,并於二零零五年五月於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商学与企业管理学学院管理学硕士毕业。於二零零六年十月至二零一二年六月期间,汪先生任职於中国民生银行总行,担任贸易金融部总部产品经理。於二零一二年六月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期间,彼任职於中国民生银行香港分行,先後担任结构性贸易融资部总经理及结构及杠杆融资部兼船舶融资部总经理职务,负责海外并购及大型项目融资工作。彼自二零一六年一月起加入恒丰银行上海分行及於二零零六年五月至二零一七年九月期间担任行长助理职务,负责对公业务。汪先生於金融领域拥有逾十五年之丰富经验。

汪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 、 本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层 、 主 要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於本公告日期,彼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

汪先生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签订服务合约,初始任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计为期一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通知予以终止。彼须依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轮值退任。汪先生有权获得酬金每月250,000 港元,此乃由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按彼之资历、经验、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现行市况为基准後厘定。

吴先生,48 岁,於一九九三年七月於山东经济学院计划统计系经济学专业本科毕业,并於二零一五年九月於厦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加入本集团前,彼於一九九三年七月至二零零零年四月期间,於中国工商银行工作,并负责交通能源板块项目融资。於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一八年三月期间,彼任职於招商银行,并曾担任多项重要职务,其中包括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房地产金融总部总经理,负责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彼於招商银行之最後职位为太原分行行长助理,负责金融服务、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吴先生於金融领域拥有逾二十五年之丰富经验。

吴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於本公告日期,彼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

吴先生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签订服务合约,初始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计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通知予以终止。彼须於委任後之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接受重选,其後亦须依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吴先生有权获得酬金每月 333,332 港元及薪酬委员会根据本集团财务表现可能厘定的酌情花红,此乃由薪酬委员会按彼之资历、经验、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现行市况为基准後厘定。

李先生,44 岁,於一九九七年七月於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学本科毕业。彼於房地产开发领域拥有逾二十年之丰富经验。加入本集团前,李先生於二零零九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期间,任职於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并担任研发中心总经理及杭州区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於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期间,李先生任职於泰禾集团,先後担任副总裁及北京区域公司总经理职务,负责房地产开发业务及管理工作。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七年九月期间,李先生任职於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集团总裁助理、城市住宅事业部副总裁、北京区域总经理及华夏产业小镇集团北京区域事业部总经理职务。李先生亦为本集团之地产事业部总裁。

李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且与任何董事、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於本公告日期,彼并无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李先生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签订服务合约,初始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计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通知予以终止。彼须於委任後之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接受重选,其後亦须依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轮值退任。李先生有权获得酬金每月 166,666 港元,此乃由薪酬委员会按彼之资历、经验、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现行市况为基准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有关委任汪先生、吴先生及李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与委任汪先生、吴先生及李先生有关之事宜须知会本公司股东。

董事会谨此欢迎李先生及吴先生加入本公司及汪先生出任本公司之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