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于2024年5月9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与设计总院、交控工程及交控道路养护组成的联合体签订如下综合养护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养护工程合同」):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一,本公司委托联合体为本公司合肥管理处所辖路段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二,本公司委托联合体为本公司萧县分中心所辖路段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三,本公司委托联合体为本公司滁州中心所辖路段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四,本公司委托联合体为本公司高界管理处所辖路段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五,宣广公司委托联合体为宣广公司所辖路段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六,广祠公司委托联合体为广祠公司所辖路段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七,宁宣杭公司委托联合体为宁宣杭公司所辖路段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八,安庆大桥公司委托联合体为安庆大桥公司所辖之岳武高速路段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根据养护工程合同九,安庆大桥公司委托联合体为安庆大桥公司所辖安庆长江公路大桥提供综合养护工程服务。 安徽交控集团现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约31.63%,按照上市规则定义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设计总院为安徽交控集团之附属公司,交控工程及交控道路养护均为安徽交控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设计总院、交控工程及交控道路养护为安徽交控集团之联系人,亦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养护工程合同下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养护工程合同及2023养护工程合同下的持续关连交易是与相同关连人士(即联合体)进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3条的规定,上述持续关连交易可被合并计算并被视为一项事务处理。 由于适用于养护工程合同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之最高百分比率(经与2023养护工程合同合并)按年计算超过0.1%但不超逾5%,且该等交易根据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因此毋须取得本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惟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公告、年度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