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及关连交易-建议收购事项 (2)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配套资金及 (3)申请清洗豁免 收购协议生效及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之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 兹提述(其中包括)(i)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之通函(「该通函」);及(ii)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8月11日之公告(「8月11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收购事项、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及申请清洗豁免。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通函所披露: (a) 收购协议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包括(其中包括): (i)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实体批准建议收购事项;及 (ii) (如适用) 就建议收购事项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有关经营者集中的任何必要批准或不审查决定;及 (b) 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包括(其中包括)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实体批准建议收购事项及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 本公司谨此宣布,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实体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就建议收购事项及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的批覆。此外,于本公告日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授权机构)已确认,无需就建议收购事项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因此: (a) 该通函「II.主要及关连交易-建议收购事项-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之先决 条件」一节第(iv)及(v)段所载之收购协议生效之先决条件;及 (b) 该通函「III.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配套资金-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的先决条 件」一节第(iii)段所载之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的先决条件,均于本公告日期获达成。 诚如8月11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寄发补充通函,连同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经修订通告及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本公司将根据收购守则、上市规则及╱或其他适用法律及法规于适当时候另行发布公告。 完成建议收购事项及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且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