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订立旧委托管理协议。
旧委托管理协议之期限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本集团于2021年1月22日分别订立了以下委托代管协议:
根据委托代管协议一,本公司同意于2021-2023年度为安徽交控集团所辖高速公路提供委托代管服务;
根据委托代管协议二,本公司同意于2021-2023年度为安联公司就京台高速合徐南段及黄祁高速提供委托代管服务;
根据委托代管协议三,本公司同意于2021-2023年度为安庆大桥公司就岳武高速及安庆大桥提供委托代管服务;
根据委托代管协议四,本公司同意于2021-2023年度为望潜公司就济广高速望东大桥北岸接线提供委托代管服务;
根据委托代管协议五,本公司同意于2021-2023年度为芜雁公司就芜雁高速提供委托代管服务;
根据委托代管协议六,宣广公司同意于2021-2023年度为溧广公司就溧广高速提供委托代管服务;及
根据委托代管协议七,宁宣杭公司同意于2021-2023年度为扬绩公司就溧黄高速宁绩段提供委托代管服务。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委托代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应该合併计算,因为该等协议的订约方安徽交控集团、安联公司、安庆大桥公司、望潜公司、芜雁公司、溧广公司及扬绩公司互有关连,而且该等协议各自的交易性质亦相同。委托代管协议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经合併计算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1,091,500元、人民币11,641,400元及人民币12,381,400元。
由于按年度计算,委托代管协议(经合併计算)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一项或以上的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于5%,故委托代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毋须取得本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惟须遵守上市规则14A章下有关公告、年度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