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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主要交易

2022-11-29 00:00:00

买卖协议

于2022年11月29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作为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i)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100%股权;及(ii)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向买方转让及转移债务,代价为56,436,592港元。于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之任何权益,而目标集团之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之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低于7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繫人于买卖协议及出售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鉴于上文所述,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接纳股东书面批准以代替举行股东大会。

本公司已就出售事项向中天宏信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389,160,000股已发行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51.15%)取得股东书面批准。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及(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2022年12月20日或之前(即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