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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目标公司待售股份

2020-03-23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签立买卖票据(A)及转让文据(A),以向买方A(一名独立第三方)销售及转让待售股份A(占目标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1.93%),代价总额为30,000,000港元。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签立买卖票据(B)及转让文据(B),以向买方B(一名独立第三方)销售及转让待售股份B(占目标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4.21%),代价总额为65,285,966.34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买卖票据及转让文据乃于同日订立,并涉及同一间公司之证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合併计算。由于出售事项A及出售事项B之有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合併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应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