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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附属公司

2019-07-29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代价为根据买卖协议项下协定之公式计算的金额。

目标公司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其财务报表亦不再综合计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完成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之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