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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程序的自愿公告

2023-01-19 00:00:00

关于法律程序的自愿公告

本公告由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太平信托有限公司(「太平信托」)于2022年12月22日分别在香港法院和开曼群岛法院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Valley Stone Industry Fund Ltd(.「Valley Stone」)和华融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资管」)提起的法律程序自愿作出。

背景

Valley Stone与太平信托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了《经修订和重述的有限合伙协议》(该协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补充有限合伙协议》修订)(「有限合伙协议」)。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太平信托通过提供9.5亿港元的出资,认购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基金(「基金」)之有限合伙人权益。Valley Stone作为基金之普通合伙人同意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条款,安排向太平信托进行若干季度分配。

华融资管和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同时出任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向基金提供投资组合咨询和管理服务。

2016年12月29日,华融资管向基金提供了一份《承诺函》(「承诺函」),承诺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促使基金履行有限合伙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同日,本公司发出了一份《华融金控安慰函》(「安慰函」),同意就华融资管在承诺函下的义务提供支持。安慰函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安慰函均不应被理解或解释为担保义务。基金其后将所募资金向两家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自2019年底起,借款人均未履行其支付贷款项下利息的义务,亦在贷款于2020年12月到期时拖欠偿还贷款本金。

2021年12月23日,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基金在太平信托与Valley Stone的合伙期限结束后进入自愿清盘。

争议

本公司最近通过公开渠道知悉并随后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向太平信托查询获悉,太平信托于2022年12月22日在香港法院和开曼群岛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在这两起法律诉讼中,太平信托要求支付未量化的款项,声称该等款项在有限合伙协议项下已经到期且未支付。此外,太平信托还声称华融资管与本公司分别违反了承诺函和安慰函。

太平信托指称由于基金将其资产投资于贷款并随后未能收回贷款本金,Valley Stone违反《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法》第19条项下的信托、合同及╱或法定职责,因此太平信托主张未量化的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华融资管与Valley Stone将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竭力就上述索偿抗辩。根据目前所得资料,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索偿将不会对本集团正常业务及经营带来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