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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聚(深圳)拟透过公开挂牌出售方式转让目标债权的潜在须予披露交易之更新公告

2022-10-2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中聚(深圳)拟透过公开挂牌出售方式于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网站透过网上竞标转让目标债权(「第一次潜在转让事项」)。除非另有订明,否则本公告所使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中聚(深圳)近期接获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通知,该公告所披露第一次潜在转让事项的挂牌期间已届满及并无符合资格的实体已表明其有根据第一次潜在转让事项购买目标债权的意向。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倘有关第一次潜在转让事项的挂牌出售不成功,则董事会可考虑采取其他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最佳利益的计划及方案。

以挂牌出售方式进行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佈,中聚(深圳)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为转让方在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网站发佈公告,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的规定及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规则展开正式程序第二次以挂牌出售方式透过网上竞标转让目标债权(「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挂牌期间将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计直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第二次挂牌期间」)。

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交易底价约为人民币114,871,595元(「第二次交易底价」),其乃经参考(其中包括)(i)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的目标主债权之未经审核之总账面值净额(即分别约为人民币143,589,494元及人民币71,794,747元);及(ii)下文「进行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理由及裨益」一节所载之因素釐定。

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平山湖主债权、拉萨主债权及利华主债权的未经审核之账面值净额分别约为人民币46,235,136元、人民币97,354,358元及零。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平山湖主债权、拉萨主债权及利华主债权的未经审核之账面值净额分别约为人民币23,117,568元、人民币48,677,179元及零。

除本公告所披露有关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第二次交易底价及第二次挂牌期间外,有关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建议目标债权及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其他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出售程序)与该公告所披露的第一次潜在转让事项大致相同。

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最终代价将取决于最终受让人提出的最高标价,惟预计不低于第二次交易底价。然而,倘上述网上竞投不成功,则董事会可考虑采取其他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最佳利益的计划及方案。

进行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鑑于以挂牌出售方式进行第一次潜在转让事项未获成功,本公司拟降低交易底价以吸引有意及合资格实体及自然人竞标收购目标债权。经计及第二次交易底价低于目标主债权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未经审核账面值净额,但高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的未经审核账面值净额,及尤其是该公告所披露进行第一次潜在转让事项的理由及裨益,董事认为,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司预期,按照第二次交易底价,有关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之最高适用比率(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本公司将履行相关程序及根据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的最终交易价格适时作出进一步披露以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尚未落实,最终受让人身份仍不确定,及中聚(深圳)尚未就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签署具约束力的目标债权转让协议。即使签署有关协议,第二次潜在转让事项亦不一定进展至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