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21-01-15 00:00:00

本公告乃由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巿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之公告规定而作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以借款人身份与一家银行(「贷款人」)以贷款人身份订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内容有关总额为10,000,000美元(或其港元等额)循环贷款融资(「融资」)。融资年期为一年。

根据融资函件的条款,(i)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需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于借款人的50%股权;(ii)中国华融应保持其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iii)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对中国华融之持股不低于50%;及(iv)中国华融在穆迪或标准普尔或惠誉其中两家机构的评级应不低于BBB或相若评级(「特定履约责任」)。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华融间接实益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1%,而本公司直接持有借款人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此外,财政部对中国华融之持股不低于50%。

根据融资函件,违反任何特定履约责任将构成违约事项,届时贷款人将有权要求本公司提前结付本金余额及相关的利息费用。

只要产生相关责任之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项下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