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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进一步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2020-09-25 00:00:00

谨此提述(i)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华融金控」)与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规则3.5公告」),内容包括华融金控建议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二零年修订本)第86条以合约安排方式将华融投资私有化以及建议撤销华融投资的上市地位;及(ii)华融金控与华融投资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联合刊发有关延迟寄发计划文件的公告(「延发文件公告」,连同规则3.5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指明者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如属证券交换要约,计划文件通常应于刊登规则3.5公告日期起计35天内寄发,惟获执行人员同意延后上述期限则除外。

如延发文件公告所示,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而执行人员已同意将计划文件的寄发日期延后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或之前。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待条件(其中包括于法院会议上批准该计划)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该建议方会实施,且该计划方会生效。法院就召开法院会议批准该计划发出指示的聆讯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虑到聆讯后可能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计划文件内容,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而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授出其同意,将计划文件的寄发日期进一步延后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或之前。

该建议及该计划的详细时间表将载入计划文件以及寄发计划文件时将刊发的公告内。

重要提示:华融投资及华融金控各自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华融投资股份、华融金控股份或任何该等股份涉及的任何购股权或其他权利时务请审慎行事。该建议及该计划的实施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因此该建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施,而该计划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生效。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