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联想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6-01 17:25:00

兹通告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北角油街 23 号港岛海逸君绰酒店 5 楼君绰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如下:

(1) 接纳及省览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发行股份的末期股息。

(3) 重选退任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袍金,包括:

(a) 重选杨元庆先生为董事;

(b) 重选赵令欢先生为董事;

(c) 重选 Nicholas C. Allen 先生为董事;

(d) 重选 William Tudor Brown 先生为董事;及

(e)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袍金。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第(5)至第(7)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第 141 条,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c)段)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的额外股份,授出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或授出任何证券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权利(包括发行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购股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予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後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或购股权;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而配发、发行或处置、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由董事配发、发行或处置(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总股份数目,但不包括: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c)段);

(ii) 根据当时采纳及获本公司股东批准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之购股权或权利获行使而授出购股权或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

(i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制定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或

(iv) 根据本公司授予之任何购股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

不得超过截至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百分之二十(惟若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有任何转换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的情况,该数目应就此作出相应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当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所指定的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於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发行购股权、权证或附有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司法权区适用於本公司的法例所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属必需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及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认可的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有关股份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定而进行;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批准获授权购回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截至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百分之十(惟若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有任何转换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的情况,该数目应就此作出相应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当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7) 「动议在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及第(6)项之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条件下,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5)项之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及授予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转换任何证券为本公司股份的权利之一般性授权,即把本公司董事根据此等一般性授权而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和增加,相等於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权力而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惟此数目不得超过截至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百分之十。」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就其所持股份数目委任多於一名代表出席、发言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任何股份有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任代表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之上述任何人士方有权就此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送至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22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四十八小时前交回(通过任何电子方式所发送的表格或文件将不予接纳),方为有效。在计算以上所述的四十八小时期间时,公众假期的任何部份将不会计算在内。交回代表委任表格,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及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作撤销。

4.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及可获派建议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i)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

交回股份过户文件以作登记的最後时限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五日

记录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ii) 为确定股东可获派建议末期股息的权利:

交回股份过户文件以作登记的最後时限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记录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本公司将於上述有关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及可获派建议末期股息,所有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上述的最後时限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22 楼。

5. 根据上市规则,除主席可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以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就各项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6. 倘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大会将延期或押後举行。股东须浏览本公司网站(www.lenovo.com/hk/publicatio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查阅另行举行会议之安排详情。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股东对另行举行会议的安排如有任何疑问,请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内,致电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为 2980 1333 查询。

7. 本通告中文译本仅供参考,文义如与英文译本有歧异,概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