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的公告(「该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事项、特别授权、清洗豁免及相关管理层参与事项,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授出清洗豁免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执行人员已有条件授出清洗豁免,惟须於(i)本公司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因红利认股权证获行使)及发行红利认股权证於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及(ii)除非执行人员事先同意,认购人一致行动集团不得於该公告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及完成日期间收购或出售投票权後方可作实。
认购事项、特别授权及清洗豁免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举行之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由执行人员所规定之条件均已获达成。因此,认购人一致行动集团将毋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就股份认购事项及全数行使红利认股权证而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引致之尚未由认购人一致行动集团拥有、控制或同意收购的本公司全部股份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
同意进行涉及相关管理层参与事项的特别交易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执行人员已有条件同意涉及相关管理层参与事项的特别交易(「特别交易」),惟须相关管理层参与事项获独立股东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之股东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
相关管理层参与事项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之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因此,於本公告日期,上述由执行人员所规定之特别交易条件已获达成。
成立信托
信托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受托人及初始受益人签署及交付的信托契约成立。认购人已向THC配发及发行认购人新股,且於本公告日期,SHL、联想控股(通过LEL)及THC分别持有认购人18.95%、32.00%及49.05%的股权。
完成根据特别授权发行股份及红利认股权证
董事会欣然宣布,认购事项之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达成,并已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完成。
紧接完成前,本公司已发行11,108,654,724股股份。於完成後,906,136,890股新股(於本公告日期,占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後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54%),已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4.31港元列作缴足正式配发及发行予认购人。
因此,紧随完成後,已发行股份为12,014,791,614股。
股份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及净额分别约为3,905,450,000港元及3,873,938,171港元。
於完成後,本公司已发行而认购人已认购90,613,689份红利认股权证,初始行使价为每份红利认股权证5.17港元。全数行使红利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将导致发行90,613,689股股份(占本公司经股份认购事项及全数行使红利认股权证扩大後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75%(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概无其他变动))。
红利认股权证经全数行使之所得款项估计合共约为468,472,772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