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的交易提供担保服务

2020-01-08 00:00:00

提供担保服务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沣润担保(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客户订立担保协议甲及担保协议乙。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俱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子公司沣润担保与客户签订了担保协议丙和担保协议丁。沣润担保已同意向银行提供与客户在贷款合同丙和贷款合同丁所承担的总本金金额共为人民币13,000,000的担保责任。贷款合同丙和贷款合同丁的目的是偿还贷款协议甲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3,000,000。因此,担保协议甲还款当日便宣告失效。

考虑到沣润担保订立担保协议丙和担保协议丁,客户已向沣润担保提供其一业务合作伙伴持有位于中国吉林省一个商用辧公室(建筑面积为1,590.41平方米)作为抵押物和反担保。并取得客户之股东及其若干家庭成员提供的个人保证。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上述房产于担保协议日期之价值分别超过该等担保协议各项下沣润担保的担保责任。

沣润担保已向客户收取担保手续费合共人民币325,000元(相当于360,750港元),(即贷款合同丙和贷款合同丁之总本金金额共人民币13,000,000元之2.5%,此比率是按一般商业条款及沣润担保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为依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担保协议丙和担保协议丁以个别单一基准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均不超过5%,订立担保协议丙和担保协议丁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均不须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通知及公佈。

由于有关该等担保协议以合併基准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订立该等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规定进行通知及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