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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提供担保服务

2020-01-05 00:00:00

提供担保服务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沣润担保(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客户订立多份担保协议,据此沣润担保已同意就客户与银行之间总本金金额合共为人民币38,000,000元的贷款合同项下客户责任向银行提供担保。

考虑到沣润担保订立多份担保协议,客户已向沣润担保提供其业务合作伙伴持有位于中国吉林省德惠市之六十八个住宅物业单位(建筑面积合共为6,318.31平方米)和七十九个商用物业单位(建筑面积合共为10,771.77平方米)作为抵押物。此外,客户的若干董事、股东和关联公司均为这些担保服务提供了反担保。经作出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上述抵押物于担保协议日期之合共价值超过担保协议项下沣润担保的担保责任。

沣润担保在一年贷款期限内已向客户收取担保手续费合共人民币944,400元(相当于1,048,284港元),(即贷款合同总本金金额合共为人民币38,000,000元之2.49%,此比率是按一般商业条款及沣润担保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为依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担保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订立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规定进行通知及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