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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提供担保服务

2019-11-01 00:00:00

提供担保服务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沣润担保(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客户订立担保协议,据此沣润担保已同意就客户与银行之间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元的贷款合同项下客户责任向银行提供担保。

考虑到沣润担保订立担保协议,客户已向沣润担保提供其位于中国吉林省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面积为2,220亩)作为抵押物。经作出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上述抵押物于担保协议日期之价值超过担保协议项下沣润担保的担保责任。

沣润担保在三年贷款期限内已向客户收取担保手续费人民币1,120,000元(相当于1,232,000港元),(即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之1%,此比率是按一般商业条款及沣润担保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为依据)。根据贷款合同,客户分别于贷款期限的第一个週年、第二个週年及第三个週年偿还人民币1,000,000元、人民币6,000,000元及余款(即人民币33,000,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担保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订立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规定进行通知及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