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贷方与借方订立一项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借方提供一笔金额最高为250,000,000港元之循环贷款融资,年息为5%。
由于授予借方有关财务资助之金额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出5%但不多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规定,贷款融资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