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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有关第二批进一步收购中国恒大票据

2020-11-19 00:00:00

十一月十九日之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买方已于公开市场进一步收购本金总额为 5,000,000 美元(相当于约 39,000,000 港元)之二零二二年到期 11.5%中国恒大票据,总代价约为 4,500,000 美元(相当于约 35,100,000 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有关十一月十九日之收购事项(与过往十二个月内的过往收购事项合併计算)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但低于 100%, 十一月十九日之收购事项连同过往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通知、 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 主要交易需经股东批准。经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所悉及所信,倘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十一月十九日之收购事项,概无股东须就此放弃投票。因倘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十一月十九日之收购事项,则概无股东须放弃表决权,本公司已获得赵先生及 Atlas Keen(其共同于 28,886,929,095 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 74.64%) 之书面股东批准。 因此,毋须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十一月十九日之收购事项。

寄发通函

一份载有有关(i)十一月十九日之收购事项; (ii)十一月十八日之收购事项; 及(iii)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将尽快寄发予股东,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或之前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