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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芯南方框架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2019-12-06 00:00:00

框架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及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刊发的公告以及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刊发的通函,内容有关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由于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按经常性标准持续订立,本公司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司与附属公司中芯南方订立框架协议,内容有关货品供应、提供或接受服务、资产出租、资产转移、提供技术授权或许可,以及提供担保。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国家集成电路基金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约15.77%股权。因此,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根据上市规则于发行人层面上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及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分别持有中芯南方已注册资本约50.1%及27.04%,因此,中芯南方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条之定义为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故其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由于有关第一类持续关连交易、第二类持续关连交易、第五类持续关连交易及第六类持续关连交易之全年上限之一个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该等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需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有关第三类持续关连交易及第四类持续关连交易各自之全年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于5%,该等交易需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框架协议(包括框架协议持续关连交易及框架协议持续关连交易全年上限(「股东特别大会事项」))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推荐建议,并向独立股东就如何投票提供意见。

大有融资有限公司已获本公司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股东特别大会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般资料

于股东特别大会,将向独立股东提呈决议案,以批准股东特别大会事项。由于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之其他联繫人将就批准股东特别大会事项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及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之其他联繫人外,并无其他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于需时敲定通函之内容,故本公司预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股东特别大会事项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件;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