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中芯北方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的现有年度上限修订

2019-12-06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的通函,内容有关中芯北方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中芯北方除外))及中芯北方(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订立经修订协议以修订现有年度上限。

为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一直监察持续关连交易。鑑于中芯北方(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持续增长及扩展,本公司预期现有年度上限将会不足。本公司因此已建议将现有年度上限修订为经修订年度上限。

由于有关经修订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的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为5%或以上,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经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经修订协议及经修订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及推荐意见,并就如何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本公司已委任大有融资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就经修订协议及经修订年度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一般资料

于股东特别大会,将向独立股东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经修订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由于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之其他联繫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将就批准经修订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任何交易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及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其他联繫人外,概无其他股东将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此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于需时敲定通函之内容,故本公司预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经修订协议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件;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