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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有关芯鑫融资租赁的第二份经修订合资经营合同

2020-12-18 00:00:00

第二份经修订合资经营合同

于2020年12月9日,芯鑫融资租赁的一名独立股东与本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于芯鑫融资租赁的部分股权予本公司,将导致本公司于芯鑫融资租赁的股权由7.44%增至10.14%。由于有关该转让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该转让并无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公佈交易。

于2020年12月18日之前日期,芯鑫融资租赁的若干其他股东亦于单独交易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转让彼等于芯鑫融资租赁的股权。因此,浙江齐芯、深圳重大产投、亦庄国投、湖南财信、上国投资管、张江控股及绍兴集成电路基金成为芯鑫融资租赁的新股东。于2020年12月18日,芯鑫融资租赁的该等新股东及现有股东订立第二份经修订合资经营合同以修订2017年第一份经修订合资经营合同。

香港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在本公告日期国家集成电路基金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权益约10.46%(透过所持股份及衍生工具),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其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上海集成电路基金持有中芯南方约12.31%权益,而鉴于中芯控股有权委任中芯南方董事会多数董事及该等董事可全权酌情否决中芯南方董事会会议上审议的若干重大事项,故中芯南方被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因此上海集成电路基金通过作为中芯南方主要股东而于附属公司层面为本公司关连人士。由于亦庄国投持有中芯京城的24.51%权益,故亦庄国投透过作为中芯京城的主要股东而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由于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有北京芯动能的37.4%权益,北京芯动能为国家集成电路基金的联繫人,故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本公司与(其中包括)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上海集成电路基金、亦庄国投及北京芯动能订立第二份经修订合资经营合同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第二份经修订合资经营合同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根据第二份经修订合资经营合同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