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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贷款延长

2020-04-23 00:00:00

兹提述绿色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提供贷款之须予披露的交易以及其后延长贷款期限。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四份补充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卓福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经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及第三份补充协议(合称「该等补充协议」)所修订及补充)之第四份补充协议(「第四份补充协议」),据此,卓福授予借款人,本金为20,000,000港元,年利率为15%之贷款之到期日,将会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延迟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贷款延长」)。贷款协议(经该等补充协议所修订及补充)之所有其他条款均将保持不变,并将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为确保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经该等补充协议及第四份补充协议所修订及补充)下之付款责任,一名属于独立第三方之个人已就借款人应付或结欠之本金及利息而向卓福提供个人担保。贷款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借款人的资料

China Global Development Limited(作为借款人)为一家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以及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借款人乃由 Cheung Tung Lan Tony先生实益全资拥有,其亦为借款人之唯一董事。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借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以外的独立第三者。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建筑废料回收及提供废物处理服务、可再生能源、塑料╱金属废料回收业务以及放债服务。

贷款延长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认为,给予贷款延长乃是在本集团之放债业务过程中进行。第四份补充协议之条款乃经顾及现行商业惯例及贷款金额后,由卓福与借款人按公平原则磋商而釐定。经计及通过贷款延长,本集团根据贷款协议(经该等补充协议及第四份补充协议所修订及补充)可收取更多利息收入,董事会认为,第四份补充协议之条款为一般商务条款,属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超过一个有关贷款延长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5%以上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延长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通知及刊登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