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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收购资产

2019-09-03 00:00:00

谨此提述绿色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之公佈(「合营公佈」)(内容有关本集团成立合营公司再生塑胶颗粒生产厂(神户)有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之公佈(「收购事项公佈」,连同合营公佈,统称为「该等公佈」)(内容有关由合营公司收购两组机器(「该等机器」)(「收购事项」))。除另有说明者外,于本公佈内所采用之词语与该等公佈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供更多有关收购事项公佈的资料。

收购事项之总代价(「代价」)为1,000,000美元,而(i)合营公司须于有关收购事项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签署日期以现金支付500,000美元作为订金(「订金」);及(ii)合营公司须于交付该等机器时(其为订金支付日期起计三个月)以现金支付余额。

诚如川铁所告知,该等机器并非其收购所得,而是将由其制造及安装,有关价格按其建造及安装该等机器之估计成本加上介乎10%至35%的利润而釐定。川铁由Chou Pin Yen全资拥有, Chou Pin Yen为Chou Pin Juo之家庭成员,而Chou Pin Juo为合营公司之董事,亦为蓝天之股东,其可于蓝天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超过50%的表决权,蓝天则拥有合营公司已发行股本之34%权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a)收购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 (b)收购事项属本集团在其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c)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概无任何董事因其在收购事项中占有重大利益而于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买卖协议及据此所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收购事项)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权。